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网上交易业务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为规范本公司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通过直销网上交易方面的账户管理和基金交易,特订立《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直销网上交易业务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在网上交易过程中涉及的投资者、本公司及其他有关机构皆应遵守本规则。本规则中未提及或未明确规定的相关事宜应参照《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第二条 规则所指"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且依照本公司所管理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通过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且授权的网站(以下统称“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直销网上交易的个人投资者。本规则所指"网上交易"仅指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从事账户管理或基金交易的行为。网上交易的内容包括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基金账户登记(即增开交易账户)、客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变更基金账户信息、认购、申购、赎回、分红方式修改、增加多卡支付、定期定额投资、定期不定额投资、撤销基金交易申请并提供交易记录查询等。本规则所指"指定银行" 仅指投资者授权和指定的可以提供符合本公司要求的资金结算途径的商业银行或支付机构。本公司变更或增加指定银行和/或相应银行卡范围的,将通过本公司网站或相关媒体公告的方式通告投资者。本规则所指“基金”为本公司所发行、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以及本公司公告开通网上直销的其他基金。

第三条 凡进行直销网上交易的投资者必须与本公司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同意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投资者可通过网上签约或本公司指定地点签约两种方式(但本公司有权不时确定仅接受指定的任意一种签约方式),与本公司签署基金网上交易相关协议。本规则及网上交易相关协议和操作指引对本公司及申请进行基金网上交易投资者均具有约束力。无论投资者采取何种方式签约,一旦投资者进行网上交易,即视为投资者对本公司制定的相关协议条款及本规则、交易指南的接受和认可,投资者对此无异议。

第二章 基金账户和网上交易账户的开立

第四条 凡进行直销网上交易的投资者必须拥有本公司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益民基金账户”)。未开立过益民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开通直销网上交易业务的,应同时开立益民基金账户与网上交易账户。

第五条 已在本公司代销机构开立基金账户的投资者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提交开通网上交易账户的申请,系统将同时提交基金账户登记申请,如基金账户登记确认成功,则投资者网上交易账户与投资者已有的基金账户将同时关联,网上交易账户开通成功。

第六条 投资者已在本公司的直销柜台开立益民基金账户,则可登陆网上交易系统开通网上交易账户。

第七条 投资者开立本公司网上交易账户,应选择本公司支持的银行卡作为网上交易账户的资金结算账户,投资者可开立多个交易账户,一个交易账户只能对应一张银行卡。

第八条 投资者开立网上交易账户时,所提交的银行卡持卡人姓名以及卡号应与该银行卡在开卡行的预留信息一致。如果投资者提交的持卡人姓名和卡号与开卡行的预留信息不同时匹配,则账户无法开立成功。本公司按照反洗钱法规的相关要求进行客户身份识别时,投资者应予以配合,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及并登记基本身份信息。

第三章 投资者网上交易的开通和取消

第九条 投资者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开通本公司网上交易账户,应按本公司的要求进行身份验证。

第十条 投资者进行网上交易需先办理网上交易的开通手续,并按本规则第三条的规定签订有关协议。

第十一条 开通网上交易只能在本公司网上系统办理,是否开通成功以本公司确认为准。

第十二条 投资者办理网上交易账户销户,需通过本公司客服中心(4006508808)或本公司的直销柜台办理。

第四章 网上交易多银行卡支付业务

第十三条 本公司为网上交易投资者提供多银行卡支付(以下简称“多卡支付”)服务。多卡支付是指一个基金账户下同时使用多个已开通本公司网上交易业务的银行卡进行基金认/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模式。

第十四条 投资者开通网上交易业务后,可通过新增银行卡进行增卡业务。投资人可增加多张银行卡,持卡人必须是同一人。同一银行只能使用一张银行卡。一张银行卡对应一个交易账户。

第五章 投资者网上账户信息变更

第十五条 投资者如因网上交易账户关联银行卡遗失、挂失、停用等原因,可通过本公司客服中心(4006508808)按本公司要求提交相应证明后更改银行卡信息。但修改后的银行卡必须与修改前银行卡同属一家银行。

第十六条 投资者可通过网上系统办理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E-mail地址等账户信息的变更。投资者办理上述信息变更时,最终结果以本公司系统确认为准。投资者应定期核查上述账户信息的准确性,由于上述账户信息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投资者承担。

第十七条 投资者不能删除在系统中进行过认申购等交易的银行卡;投资者可通过银行卡维护功能修改银行卡信息。

第十八条 在途业务是指投资者通过某张银行卡发起了基金账户登记、认/申购了基金或该银行卡对应的交易账号存在份额的情形。

第十九条 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有在途交易或未结清在途权益时,不得办理销户等重要操作。

第二十条 投资者办理身份证件信息的修改,须提供开户时使用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及本公司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通过本公司客服中心提交相应材料进行办理。

第六章 交易密码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在申请开通网上交易时应设置交易密码。投资者应妥善保管交易密码以防泄漏。由于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密码泄露而引起的损失,全部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登录网上交易需验证交易密码,只有正确输入交易密码的投资者方能进入本公司的网上交易系统。投资者连续5次输错密码,则账户被自动暂时锁定,在锁定期,账户将不能正常登录。24小时后账户方能重新登录。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可以通过网上交易系统的密码修改功能变更交易密码,交易密码变更实时生效。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交易密码丢失或遗忘须通过本公司客服中心(4006508808)按本公司要求提交相应证明办理。因交易密码丢失或遗忘导致的损失或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七章 交易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可通过网上系统提出基金认/申购申请。认/申购金额的数额限制以本公司的规定和相应银行卡发卡行对网上交易金额限额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若认/申购款项已成功划付,但认/申购交易没有被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成功,本公司会及时将认/申购款项划回投资者预留的银行账户。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可通过网上系统提出基金赎回申请。赎回份额的数额限制以所申请赎回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的具体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认购交易不可以申请撤单。申购、赎回交易可以申请撤单,撤销当日申请须于当日15:00之前提交。撤销申购申请确认后,本公司会及时将银行已划付成功的申购款项退回到投资者预留的银行账户。撤单是否成功,以本公司确认为准,已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的申购申请不能撤销。

第二十九条 投资者赎回非网上交易账户上的基金份额时,需按本公司相关转托管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托管至网上交易账户后,才能办理网上交易的赎回业务。

第三十条 投资者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变更分红方式。除特殊规定的基金须按照各基金默认分红方式进行处理外,新购买基金的默认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方式;投资者可通过“修改分红方式”分别针对其持有份额的每只基金另行设置。

第三十一条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目前暂不提供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办理转托管转出业务,投资者需提供转托管业务相关材料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办理此业务。

第三十二条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定期不定额投资业务规则另见《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定期定额申购业务规则》《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定期不定额申购业务规则》。投资者通过网上交易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定期不定额投资业务的,除应遵守本规则外,还应当遵守《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定期定额申购业务规则》和《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定期不定额申购业务规则》。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定期不定额投资业务的具体实施时间详见我公司发布在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公司网站的公告。

第三十三条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新增业务的具体实施时间和业务规则详见我公司发布在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公司网站的公告。

第八章 资金结算

第三十四条 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前提下,投资者采用网上交易方式进行基金交易时,应当采用本公司认可的资金结算途径及结算方式。资金结算以指定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的资金转账确认明细数据为准,该等数据应经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监督机构复核。

第三十五条 投资者提交基金的认/申购申请时,须即时通过指定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支付认/申购资金。对于投资者支付失败,或者本公司将扣款指令正确、及时发送至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但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扣款不成功的,造成的交易失败等直接和间接损失,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公司只认可投资者使用其本人合法持有的指定银行卡进行投资者本人的网上交易而发生的资金结算。若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违法违规使用扣款/结算账户,造成的交易失败等直接和间接损失,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 划回银行卡的资金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认申购失败、比例确认的余额退款;
           2、赎回款、分红款及其他按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要求应划回的款项。

第三十八条 上述款项遵循资金闭环流动原则,即:投资者网上交易的资金只能划回其本人指定的同一银行的银行卡。

第九章 其他

第三十九条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7×24小时开通。基金认购申请的受理截止时间以销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规定的认购时间为准。在基金开放期,有效委托申请受理时间为申请当日15:00前,投资者于15:00后提交的委托申请,将视为下一工作日的交易申请。

第四十条 投资者委托申请的时间以本公司系统自动记载时间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和技术条件,临时改变网上交易时间,因此造成投资者不能及时委托的情况,本公司不负责任,投资者可以选择我公司认可的其他交易手段进行委托交易。

第四十二条 投资者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查询当日提交申请情况及历史交易信息。

第四十三条 投资者采用网上交易方式进行基金交易时,执行本公司的网上交易费率标准,本公司有权在不违反基金合同和相关法规的前提下,调整网上交易的费用标准。投资者交易时应承担银行规定的转账手续费等费用。

第十章 风险

第四十四条 为确保网络传输的安全,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本公司对网络资料的传输采用数据加密处理,但本公司无法保证网上信息传输绝对安全、毫无错误或指定网址不被恶意攻击或不存在因电子病毒所导致的故障等等,本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须自行承担因网上交易故障、网上信息传输错误可能导致的任何风险及损失。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保留投资者网上交易的相关电子数据。

第四十六条 任何通过密码验证后提交的申请都将视为投资者自身行为,该等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由该投资者自身直接承担。

第四十七条 由于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的系统或者人为原因,导致资金到账迟滞等风险,由投资者承担,但本公司可尽合理努力协调解决。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中未尽事宜,敬请参照相关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业务规则及银行相关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本公司有权对本规则进行修改,修改后规则自发布之时生效。

第五十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归属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返回顶部 ]    [ 关闭窗口 ]




提示:点击查看《益民基金网上交易对系统环境的要求》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6号1幢A座17层[05/06/07A]室 邮编:100020
电话:010-63105556    客服电话:010-63105559,400-650-8808(免长途通话费用)